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撮合成交的基本原则

2018-01-18 00:00:00 来源:股民学校

价格优先原则
价格优先原则是指较高买进申报优先满足于较低买进申报,较低卖出申报优先满足于较高卖出申报;同价位申报,先申报者优先满足。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和板牌竞价时,除上述的的优先原则外,市价买卖优先满足于限价买卖。

时间优先原则
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,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;在板牌竞价时,按中介经纪人看到的顺序排列。在无法区分先后时,由中介经纪人组织抽签决定。

交易程序
(1)电脑交易的买卖申报由终端输入,限当日有效。
(2)买卖申报的输入自市场集会时间开始前半小时进行。前款输入买卖申报的时间,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变更。
(3)买卖申报应依序逐笔输入证券商代号、委托书编号、委托种类(融资、融券、集中保管、自行保管)、证券代号、单价、数量、买卖类别、输入时间及代理或自营。但证券交易所可视需要而增减。前款输入序号,证券商应依接单顺序,按每部终端机分别编定,不得跳号。
(4)买卖申报传输至交易所电脑主机,经接受后,由参加买卖的证券商印表机列印买卖申报回报单。
(5)买卖申报仅限于限价申报一种。
(6)证券商查询其未成交的买卖申报,应经由终端机进行。
(7)申请撤消买卖申报时,应经由终端机撤消。申请变更买卖申报时,除减少申报数量外,应先撤消原买卖申报,再重新申报。

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
集合竞价产生首次上市或除权除息后上市开市价。依集合竞价方式产生开盘价格的,其未成交买卖申报,仍然有效,并依原输入时序连续竞价。

开盘价格未能依集合竞价方式产生时,应以连续竞价产生开盘价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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